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政策)
100人浏览 2024-09-02 09:36:39
- 为深化工程建设改革,创新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行为,截止目前,从国家、省级层面来看,在公路、住建和水利行业分别出台了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政策。
- 一、工程总承包管理出台的政策
- (一)在公路工程方面,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号令);2017年6月30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17〕29号);
- (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方面,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2020年4月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4号);
- (三)在水利建设项目方面,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及行业主推模式
-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
- 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 2.E+P+CM模式: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设计、P采购、CM施工管理的组合)也是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 3.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 4.设计+采购总承包(E+P),工程总承包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模式;或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工程总承包也可采用采购+施工总承包(P+C)模式。
- 5.F+E+P+C,即融资+设计+采购+施工,也是总承包模式。
- (二)各行业工程总承包主推模式
- 1.《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D+B)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者设计、施工(E+C)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致。
- 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三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E+C)等模式。
-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方式
- 1.《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 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六规定工程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
- 1.《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是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是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是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是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 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八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第十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
-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规定赋予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但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 (一)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规定,具体包括:
-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其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项目具体范围包括:其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其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其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其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其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 4.属于前述范围的,且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其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其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其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 (二)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除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没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则整个项目采用总承包发包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直接发包。
- 1.政府投资项目能否直接发包的判断。除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没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总承包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发包人不能直接发包;总承包项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发包。
- 2.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除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没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发包人若是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则涉及国有企业管理规定,按照国有企业内部管控制度,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若是私营企业投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在实践中要注意,一些政府平台公司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注意审查项目是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界定其属于企业投资项目还是政府投资项目,判断该项目发包条件是否具备、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否则,不仅可能导致所签订的总包合同无效,同时,承揽工程后,因为财政资金预算安排问题,将影响项目价款支付,给总包企业带来风险。
- 3.村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
- 4.以工代赈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把握以工代赈性质特征,结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以工代赈。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等政策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以采用总承包方式直接发包。
-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遵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否则,所签署的合同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