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准则规范(政府补助的概念及分类)

100人浏览   2024-09-01 08:22:13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2.特征

政府补助的特征之一是无偿性,另一特性是直接取得资产。

企业从政府取得政府补助,不需要向政府支付对价,但是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需要满足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政府补助的形式

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三)不属于政府补助的情况

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属于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税法分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其中的“补贴收入”包含政府补助收入。

(一)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

1.文件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文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入的国有资产,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文件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文件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属于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

1.文件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文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企业未按照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则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文件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政府投资和不征税收入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人。

4.文件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