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人贷款(关于私人借贷问题之规定)

100人浏览   2025-03-29 04:02:37

关于私人借贷问题之规定

东北行政委员会

各省(市)县政府:

我东北解放区自完成土地改革后,各项生产事业,均在蓬勃发开为了动员游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起见,对于私人贷款关系,特作下列之规定:


(一)允许私人互相借贷,无论城市及乡村,凡以金钱或物品贷与他人者,依双方之约定得规定一定数额之利息,于期满时由债务人履行本利清偿之义务。

(二)对于私人借贷之利率,因各地情况不同,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地方政府得视实际需要适当处理,以使放款人肯于贷出,借款人能得借入为原则;但超过当地一般借贷利息之高利贷剥削,应绝对禁止。

(三)在土地改革中,业经宣布废除之债务,一律不得追索;但工农贫民存于地主富农家中之金钱物品在土改时未被分配者,得由原主取回。

(四)工农贫民互相间所有土改以前之旧债,由借贷双方自行处理,如双方不能决定时,由民主政府决定之。

(五)关于商店货帐,不作一般债务论,必须一律归还,如系积年陈欠且附有利息时,其清偿办法由双方决定,如双方不能决定时,由民主政府决定之。

(六)农村中换工搭犋,及借粮借草等项,得按私人借贷关系处理,由双方约定办法,如期折算偿还。

(七)今后不问城市乡村不分阶级成份,凡经双方自愿发生借贷关系,订有书面或口头契约者,在不违反政府法令政策条件下,概受法令之保障。

(八)凡各地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调解无效时,得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起诉,由各级司法机关审理之。

以上各项系原则规定,仰各地依据地方情况具体执行,并将执行情形报告本会为要!